第八条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根据你们3月份反馈意见,我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2》再次报送你们。请于6月3日前将意见反馈我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龙华区慈善会的规范发展,促进本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透明公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和《深圳市龙华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及时准确原则。慈善会按本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计算机与信息科学学院教学团队管理办法(试行)(重师计信[2013]01号) 为了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对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形成优秀教学人才团队,提升教师教学创新意识和竞争力,增强团队协作能力,学院研究决定成立教学团队。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学团队作为课程群组建设和专业建设的重要组织,其目的是在学校已实施的“精品课程”和“青年教师导师制”基础上,通过建立团队合作的机制,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名 称 《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近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开发银行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意见》中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概念,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联盟的主要任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开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工作都提出了明确的意见和要求。详情请参阅附件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恰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机,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汕尾房产网 175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金坛房产网 164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需要,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持续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防止流失,2022年5月16日,国资委印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情形有哪些? 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通知》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
根据社科处工作性质和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使公章使用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安全、正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专管,须确保公章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条 专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交由他人管理,严禁将公章带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