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科处工作性质和实际运行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和管理,使公章使用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公章使用安全、正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章由办公室负责专管,须确保公章的正常使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条 专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交由他人管理,严禁将公章带出单位。遇特殊情况时,须经负责人同意后指定专人代管。

第四条 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为公章使用承办人,承办人须认真核实需要盖章材料,如实填写“公章使用流程单”,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如遇负责人无法签字的情况,在经负责人同意后,可先使用公章,事后由承办人补办签字手续;

第六条 负责人手章的使用,须报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职称材料、空白申报材料等上用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2022年度河北省体育社科研究项目结项公告[05-29]

2022年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第一批次)结项公告[05-25]

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项公告(4月)[04-26]

2021年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结项公告(12月)[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