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族事务管理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国家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家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民委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自1993年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来,已初步建立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和工作体系。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自己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省、自治区加拿大28平台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加拿大28平台兵团加拿大28平台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加拿大28平台司,有关总公司: 现将《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加拿大28平台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中,因违反《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5 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发挥特殊人才奖励办法对横琴新区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的带动作用,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对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如何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珠横新办 [2020] 14号)作出补充规定,以及非总部企业或机构及其人才仍适用《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补充规定》提出,获奖人员所在总部企业或机构按照《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第八条奖励标准比例的100%发放人才奖励,须同时符合条件包括: 在申请特殊人才奖励年度的前3年内经横琴新区认定为总部企业; 总部企业或其所属公司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并经营纳税的分支机构以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可合并计算纳税总额,且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外的其他税收占上一年度纳税总额比例超过(含)40%;纳税总额不包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规费,以所属期为核算标准。 《补充规定》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14日,与《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企业和群众(以下简称“评价人”)对农业农村部以下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作出的评价: (二)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第三条 法规司负责“好差评”工作的协调推进,牵头建立“好差评”考核指标体系及配套制度,并做好督促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