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了这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会员交流平台,组织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办好会员内部交流网站、微信等信息平台; (二)帮助会员及时了解行业信息,组织开展行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搜集人才信息,组织技术人才培训,为会员提供技术人才服务; (四)指导和帮助会员单位改善经营管理,交流管理经验; (五)指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业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六)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述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积极推动行业业务向现代服务业,互联网+转型升级; (八)积极推动发展行业,倡导绿色办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加快法治自然资源建设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合同负担义务受赠。 (2)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_万_____ 仟元整
个人出租房屋,分商用和住宅二种情况: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增值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广西开放大学纪委对受党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案件查办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加强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关心激励,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注重关爱党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正面疏导,帮助受处分人员提高认识,放下思想包袱,鼓励受处分人员担当作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委立案审查的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执行方选择、监督和管理程序,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项目。 第三条 项目执行方的选择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执行方和受益人不应与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利害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