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给单位以外的个人发放礼品,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赠送礼品免征个税,如何界定征免界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50号)第1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具体如下: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赠送礼品的情形,均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今年医保目录调整启动!拟新增7类药品! 8月3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征求时间截止2020年8月10日。 意见稿明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意见稿指出,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第40号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的需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是一部与老百姓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也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其通过加大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加重用人单位违法成本等方式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由于《劳动合同法》篇幅较长,无法一一列举解读,下面仅就该法的十一个要点予以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一条 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结合行业实际,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诚信自律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交通强国,推进品质工程,提升安全等级,保持创新活力,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本公约旨在树立诚信理念,信守承诺,自觉自律,共同维护全国水运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一般禁用规则】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说明: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第4款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行前教育是因公出访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因公出访安全顺利和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障。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行前教育工作,根据中央、河北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家安全和外事管理规定,将因公出国(境)行前教育工作作为政治任务,纳入执行党的政治纪律范畴
2022年9月26日至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监察执法四处对鹤岗市丰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1条“主井-50m标高车场只安设了1道行车风门,当行车开启风门时,造成-50m标高采区变电所和机车充电硐室微风,通风系统不稳定、不可靠”的重大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0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该矿下达了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此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经中国***批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决定自2016年1月8日起,暂停实施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熔断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五十六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一条中的熔断制度暂停实施; 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中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由“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证5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调整为“本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三、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继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