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推动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务发展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结合商丘实际,就商丘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广大考生: 根据财政部会计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国快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网上补报名工作的通知》(会评【2015】10号)要求,为了满足广大考生的需求,我省补报名工作于6月12日—6月18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报名条件资格审核实行后审方式,符合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报名条件的,方可报名。 三、考试结束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如果不符合报名条件,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补报名期间不再进行考试用书征订工作,请考生自行购买
第一条: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 第三条: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 _________%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兴化房产网 146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完善自律管理,本网站公开承诺: 第一条 严格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 坚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积极营造依法、诚信办网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 坚持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维护用户信息安全
为切实加强学校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听取师生员工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畅通师生反映问题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师生在实际工作学习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进学校的民主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行政效能,进一步规范学院“书记、院长信箱”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办法: 第一条 书记、院长信箱以党和国家**工作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在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处理来信。 第二条 书记、院长信箱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明确专人管理。工作流程为:每天查阅信件——分类汇总——填写信件办理表(明确办理时限)——送信件内容至主体责任部门——责任部门了解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分管院领导后处理信件反映的问题——将问题形成原因及处理情况反馈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需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通过书记、院长信箱回复信息——学院办公室定期对有关材料办结归档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证照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杨飞云油画艺术基金会章程》,结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金会证书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证照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等。 第二条 基金会证照由秘书处专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