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并经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号法令、五月十一日第38/8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112/85/M号法令、三月九日第2/87/M号法律、四月十三日第19/87/M号法令、六月二十日第13/88/M号法律、六月二十日第48/88/M号法令及十二月二十七日第11/93/M号法律修改的《市区房屋税规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九十条修改如下: a)对非出租房屋可课税收益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六; b)对出租房屋可课税收益适用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一、对市区房屋税的税额,不设任何附加费。 二、市区房屋税的税额,不足一元的部分,作一元计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
为进一步加强鹿寨县城乡规划的宏观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规范建房条件和建房审批管理程序,提高村民建房规划设计水平,我县起草了《鹿寨县规范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鹿寨县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城乡规划管理是各项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目前农村建房中,违法占地建房、擅自扩大建房的主要因素和表现有以下方面: 一是村民规划意识淡薄,有的村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多或不了解,随意、盲目进行建设,导致规划管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瞿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项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劳动纠纷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见的纠纷,其中涉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劳务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高校毕业生就业等劳动争议最为常见。大家都知道:有争议去法院,但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你知道仲裁前置程序吗?了解这个知识点,可以为你节省很多时间和麻烦,避免白跑腿。 案情回顾:近日,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
近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利用走航车对某化工园开展走航巡查。走航车在移动至潍坊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门口时出现VOCs高值点,执法人员随即带领走航车辆进入该企业厂区内进行检测,同时利用VOCs泄露检测仪(红外摄像机)对该企业废气排放口进行检查。 经现场勘察和确认,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5号车间P8排放口正在排放大量挥发性有机气体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已经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第1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