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
近年来世界局势变化很大,台湾亦面临转型与发展的困境,从长远来看,唯有加强教育,提升高科技研究水准,充实人文社会科学,藉以落实整体的文化发展,台湾才有前途。 台湾发展的困难之一是缺乏适当的管道,以合理的待遇延聘海外杰出的人才,并鼓励已在台湾全心奉献表现杰出之人才。在延揽海外杰出人才返国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子女的教育安排和合理的住屋费用,依目前公家单位所支给待遇恐无法负担
教育部为促进私立学校发展,得成立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办理个人或营利事业对私立学校捐赠有关事宜。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透过提高个人或营利事业捐款给私立学校之免税额度,以鼓励各界捐款给私立学校,并对扩充私校财源,提倡捐资教育风气,具正面意义与价值。 经费来源: 本会设立基金共新台币三千零五十万元整,由教育部捐助二千万元,中华民国私立大学校院协进会、中华民国私立教育事业协会、中华民国私立学校文教协会各捐助三百五十万元
2011年,是出台法律、法规比较多的一年,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根据目前社会存在的问题,中国人大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法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等,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老百姓的生活、诉讼及律师进行相关法律服务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莫过于2011年8月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各学术界、各大媒体都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宣传。下面,我们就对这部对老百姓生活有广泛而深远影响的司法解释进行介绍
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租赁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义务。 称租赁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租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约。 前项租金,得以金钱或租赁物之孳息充之
依第五条之一规定应课征赠与税之权利,其价值之计算,依左列规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为准;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赠与时信托财产之时价为准。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按赠与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赠与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赠与时信托财产之时价,按赠与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赠与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托利益之权利者,以信托金额或赠与时信托财产之时价,减除依前款规定所计算之价值后之余额为准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如股份或存款)所生之孳息(如股利或利息)属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年度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说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遗产所生之孳息,系属继承人之所得,惟继承人按遗产分割协议向公司或金融机构办理遗产过户前,因未受领遗产所生之孳息,尚无须就该孳息课征继承人综合所得税,俟继承人依法办妥遗产过户时,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日起至继承人完成遗产过户期间累积之孳息,全数并入遗产过户年度之所得,依法课征所得税。另被继承人死亡日前发生之孳息,如于其生前尚未受领者,则属被继承人遗留之权利,应并入被继承人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免予课征所得税
新京报讯(记者潘闻博)江苏徐州市云龙区原区委书记方正华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118余万元,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788万余元。今日(11月12日),新京报记者从镇江市中级法院新闻处获悉,此案今日一审宣判,方正华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有期徒刑6年,并处20万罚金,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经镇江中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8年,被告人方正华利用担任徐州市物价局副局长、徐州市政府副秘书长、云龙区区长、区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在房产租赁、项目推进、优惠电价申报、子女入学、价格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王在清等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