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依第五条第二项之紧急医疗救护区域协调指挥体系,委托医疗机构于各区域内组成区域紧急医疗应变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应变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即时监控区域内灾害有关紧急医疗之事件。 二、即时掌握区域内紧急医疗资讯及资源状况。 三、建置区域内灾害医疗资源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