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应依第五条第二项之紧急医疗救护区域协调指挥体系,委托医疗机构于各区域内组成区域紧急医疗应变中心(以下简称区域应变中心),办理下列业务:

一、即时监控区域内灾害有关紧急医疗之事件。

二、即时掌握区域内紧急医疗资讯及资源状况。

三、建置区域内灾害医疗资源之数据库。

四、协助规划灾害有关紧急医疗事件之复健工作。

五、定期办理年度重大灾害有关紧急医疗之演练。

六、跨直辖市、县(市)之灾害发生时,协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调度区域内紧急医疗资源,进行应变工作。

七、协助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挥区域内急救责任医院派遣相关人员,协助处理大量紧急伤病患。

八、其他有关区域紧急医疗灾害应变事项。

前项第六款与第七款调度、指挥之启动要件、指挥体系架构、应变程序及其他应配合事项之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