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40098
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32条暨第76条之1规定
不可。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32条暨第76条之1规定,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原属劳工保险生育给付之流产分娩费部分改由健保署以医疗给付方式给付,本局不再给付;但劳保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年资合计满280日后分娩或满181日后早产者,得按其分娩或早产当月起前6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请领生育给付之生育补助费60日。又相关流产与早产之区分依照劳动部105年3月11日劳动保2字第1050140098号函释规定,早产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
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1项所称早产等认定标准
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1项所称早产等认定标准。 按早产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至分娩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37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