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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1项所称早产等认定标准
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1项所称早产等认定标准。 按早产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至分娩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37周以上
有关劳工保险条例第31条第1项所称早产等认定标准。 按早产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至分娩之定义,为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37周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