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日
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沈苗苗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松劳人仲(2022)办字第3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2年3月1日至6月16日工资人民币1103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艾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沈苗苗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15日及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6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6895.3元; 三、对申请人沈苗苗之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外交部2月15日在网站上发布《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据称,双方已就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机制下启动的五个合作领域实施计划达成一致,并承诺投入相当精力和资源以确保在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前取得实质性成果。 鉴于对于气候变化及其日益恶化的影响已形成强有力的科学共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因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空气污染问题,中美两国认识到急需采取行动应对上述双重挑战
新华社开罗12月18日电据埃及官方中东通讯社18日报道,埃及米努夫省当天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造成至少12人死亡、多人受伤。 报道说,事故发生在米努夫省一条高速公路上,一辆大巴与一辆货车相撞。涉事大巴当时正载着工人前往位于萨达特城的工厂
依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是按血液中不同酒精浓度区分。依标准,血液酒精浓度在0.2―0.8mg/ml(不含0.8)之间,属于酒后驾车,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署(环保署)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公布三十八个宪报公布泳滩(见注一),以及一个非宪报公布泳滩(愉景湾,见注二)的最新等级评定结果。 二十五个泳滩的水质被评为良好(一级),十四个为一般(二级)。 环保署根据海水中的大肠杆菌水平,将泳滩水质评定为四个等级,包括良好(一级)、一般(二级)、欠佳(三级)及极差(四级)
【记者刘育孜报导】由建筑系主办的“建筑解码周”,将于今(十一日)至十五日在建筑系馆中庭展开。建筑系上下全体动员,准备了许多令大家耳目一新、热闹的动态活动,并搭设装置艺术,希望全校师生能借着富有创意的各项安排,更认识建筑系。 这次建筑周有四天不同的活动,十一日的活动名称为“天天开心”,下午一时五十分,建筑系各年级皆会提供一辆由同学在上面表演的花车,**全校造势,向大家宣传建筑系周的开始
本院受理周云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无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0115民初6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云退还99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98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二、被告严琪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童博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周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拿到判决书请妥善保管哦! 2019年10月11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藐视法律尊严的张某某,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该院在审理(2019)晋0522民初237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院工作人员依法向被告张某某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张某某拒绝签收并故意撕毁向其送达的法律文书,阻碍了司法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相关规定,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严惩。 此案例意在警示各位诉讼当事人及社会群众,一旦遇有法律问题,一定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春节临近,结算工资、安心过年,是所有打工者最朴实的愿望,人民群众的呼声就是湘阴法院执行工作的方向。12月29日,湘阴法院开展年终执行专项行动。 执行局全员上阵,全力出击,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执行人,同时简化审批发放手续,确保申请执行人能够当天拿到钱款,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本法 111.06.22 修正第 5、9、71 条条文定自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司法院设法官评鉴委员会,掌理法官之评鉴。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应付个案评鉴: 一、裁判确定后或自第一审系属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确定之案件,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案件有明显违误,而严重侵害人民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