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规划
“三莺走路节”自2013年开始,每年分春秋两季举行,以河川流域规划不同路线,带领民众走入历史现场,结合在地故事、产业特色、学校教育、人文地景的深度导览,重视城乡发展的在地记忆,并希望可以逐年累积,建立起三莺地区的人文步道系统。 (继续阅读…) 海山学研究中心、通识教育中心、日本研究中心与历史学系于2016年11月25日至26日举办“秩序、治理、产业—─近代东亚政经发展脉络的再检视”国际学术工作坊,历经两天各场次的热烈讨论,活动圆满成功。 (继续阅读…) 本校作为海山地区重要的高等学府,于2015年5月设置校级海山学研究中心,专责地方文史资料的征集保存、教育推广与学术研究等事务,并进行各项教育文化及研究发展事务的联系、整合与推动,提供校内、外各教学研究单位、师生与地方文史团体相互交流的平台
为充分展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研究成果,水专项辽宁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承担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中心于2020年8月全国科技活动周期间,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成功举办辽河流域“十三五”水专项应用成果展。 水专项是《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设立的十六个科技重大专项之一,“辽河流域水环境管理与水污染治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是“十三五”东北地区唯一水专项项目。项目以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为主线,重点开展“完善体系、构建模式、推进应用、培育产业”四方面研究,通过完善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构建典型流域、区域水污染治理模式,推进科研成果在示范区的验证与应用等,支撑水专项综合调控总体目标和辽河流域“水十条”目标的实现
主要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 管理;环保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生态环境规划;水域流域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环境政策、技术、管理咨询等报告。 专业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生物科学、大气科学、化学工程与工艺、农业资源与环境、土地资源管理等环境保护相关专业。 待遇:月薪3200-5000元底薪+提成+年终分红,提成每个报告书为5000元起,综合年收入10-12万元左右
2022年一季度,3641个国家地表水评价考核断面中,Ⅰ-Ⅲ类断面比例为88.2%,同比增加5.2个百分点;劣Ⅴ类断面比例为1.0%,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水环境品质持续改善。但同时,全国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断面水质出现反弹,部分地区消除劣Ⅴ类工作滞后,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等问题突出,城乡面源污染正在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 全国25个劣Ⅴ类断面(扣除自然因素影响),分布在12个省份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糯扎渡电站位于澜沧江下游普洱市思茅区和澜沧县交界处,是澜沧江下游水电核心工程,也是实施云电外送的主要电源点。电站枢纽为心墙堆石坝、左岸溢洪道、左岸引水发电系统等组成。糯扎渡水库正常蓄水位812米,心墙堆石坝最大坝高261.5米,居同类坝型世界第三
“十四五”我国重点流域将努力实现“有河要有水,有水要有鱼,有鱼要有草,下河能游泳”的目标。 7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要求,“十四五”期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在水环境改善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注重“人水和谐”,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生态环境获得感和幸福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文山州辖区内列入《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本)》的建设项目。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