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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文山州辖区内列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文山州辖区内列入《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本)》的建设项目。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