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简版)

文山州辖区内列入《文山州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本)》的建设项目。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予以许可: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要求;

3.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和生态功能要求,或者采取措施后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4.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5.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6.公众参与程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受理地址:文山市华龙路2号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4、25号环保窗口;交通方式:可乘坐第5路8路,14路公交车到州委州政府下车步行约50米即可到达。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按照《环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同时提供PDF格式电子版。附“同意信息公开说明”,对涉密内容进行删减的,需附删减说明并提供删减后的PDF格式电子版;附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承诺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报告书、报告表)

技术评估(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现场踏勘)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和审批结果在文山州政务网站环保页面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分别为5个工作日和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对予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批复”。

对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说明理由并印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

申请人直接到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服务大厅(24、25环保窗口)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地址:文山州政务服务中心(文山市华龙北路2号)三楼24、25号环保窗口。

通讯地址:文山市河西路38号邮政编码:663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