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征
民众网络申报遗赠税,从过去仅可用自然人凭证申报,7月1日起将新增两种申报凭证,包括金融凭证及健保卡,缴税管道也增加透过芯片金融卡网络缴税。 为增加遗赠税网络申报便利性,财政部6月初宣布修正“遗产及赠与税电子申办作业要点”,将在7月1日生效上路,开放民众不只可使用自然人凭证,还可使用健保卡,或金融凭证网络申报。 财政部官员表示,目前已可电子申报,但仍需经由国税局打印税单,民众持税单至银行临柜缴纳,7月后即可使用芯片金融卡网络缴税
中国制定车辆购置税法 明确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该法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对于2000亿美元产品加征关税清单,美国贸易代表处于4月23日晚再次批准豁免9项自行车产品。其中包括公路自行车、混合动力型自行车,以及骑行背包,斜挎包和行李包。 ·车轮直径超过63.5厘米,重量小于16.3千克的自行车(8712.00.2500,清单3); ·铝制自行车,车轮直径25厘米至70厘米之间,单价低于 45美元(8712.00.4800,清单3); ·车轮直径30厘米至75厘米的自行车(8714.92.1000,清单3); ·聚酯斜挎包,尺寸不超过50厘米x 38厘米x 11厘米,重量不超过2.5千克(4202.12.8130,清单3); ·水袋背包,尺寸不超过51厘米x 28厘米x 9厘米,重量不超过1千克(4202.92.0400,清单3); ·聚酯背包(不带水合系统),尺寸不超过57厘米x 44厘米x 11厘米(4202.92.3120,清单3); ·聚酯行李包,尺寸不超过81厘米x39厘米x11厘米,重量不超过7千克(4202.92.3131,清单3); ·带有轮子的人造纤维行李包,尺寸不超过98 x 52厘米x17厘米,重量不超过7千克(4202.92.3131,清单3)
【概要描述】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增值税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实行扣除已征税款制度的一种流转税。 征收范围包括所有的工业生产环节、商业批发和零售环节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电影行业纳税人,这些暖心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 根据国家电影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推进电影院恢复开放的通知》,低风险地区在电影院各项防控措施有效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开放营业,中高风险地区暂不开放营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电影行业一直处于停摆期。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给予电影等行业企业重点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