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日前联合公布的《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涵盖14项货物种类,包括1项消耗臭氧层物质和13项旧机电产品,已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5号同时废止。 此外,商务部及海关总署也联合公布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7号)及《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1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而较早前公布的旧版目录同时废止
各有关企业: 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为更好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加快受理企业排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自2020年3月2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接受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申请,在对有关申请逐一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支持企业基于商业考虑从美国进口商品
2018年6月15日,美国政府发布了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将对从中国进口的约500亿美元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同时就约160亿美元商品加征关税开始征求公众意见。美方这一措施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有悖于中美双方磋商已达成的共识,严重侵犯我方的合法权益,威胁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其中545项约340亿美元商品自2018年7月6日起实施加征关税,对其余商品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另行公布
对原产于美国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是怎么回事?为何暂停?(附公告原文) 本文摘要:3月31日晚间,财政部获释重磅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之为,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之后停止加征关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回应,为实施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谈共识,之后为中美经贸磋商建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之后停止加征关税。停止加征关税措施累计时间另行通知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吗? 发明创造完成后,无论是专利申请权还是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后获得的专利权,它们都是具有价值的财产性权利,都可以进行转让因此从而,获得这些权利的人就是“受让人”。 《专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计划于12月15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中方希望,与美方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妥善解决彼此核心关切,促进中美经贸关系稳定发展
财政部网站12月15日消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当天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下称:措施)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暂不实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下称:公告)。 《措施》称,为落实中美双方近日关于经贸问题的磋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计划于12月15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的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暂不征收10%、5%关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除上述措施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继续开展
为促进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自2020年2月14日13时01分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9〕4号)规定的加征税率。该公告附件1第一、二部分所列270个、646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10%调整为5%;第三、四部分所列64个、737个税目商品的加征税率,由5%调整为2.5%。 除上述调整外,其他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继续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3日发布公告,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美方上述措施导致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背中美双方通过磋商解决贸易分歧的共识,损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为捍卫多边贸易体制,捍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不得不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调整加征关税措施
新京报快讯 财政部网站发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暂停加征关税措施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为落实中美两国元首阿根廷会晤共识,继续为双方经贸磋商创造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继续暂停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从2019年4月1日起,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暂停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1所列28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2所列116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加征25%的关税;对税委会公告〔2018〕10号附件3所列67个税目商品,继续暂停征收《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所加征5%的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