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五十
本院受理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陈丹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黑04执13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的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陈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Z00367646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2639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百五十八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百五十九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a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哪些案件属于刑事自诉? 所谓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根据《刑事诉法》112条规定,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针对吸食、施用第1级毒品(如、***等)、第2级毒品(例如****、**、MDMA等)的法律效果,比较常听到的是观察勒戒,也就是到勒戒所去戒毒。 后来,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在97年4月8日修正、97年4月30日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24条“本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程序,于检察官先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二之规定,为附命完成戒瘾治疗之缓起诉处分时,或于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认以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程序处理为适当时,不适用之。前项缓起诉处分,经撤销者,检察官应依法追诉
近日,365体育娱乐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批准逮捕陈某某、卢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 陈某某、卢某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学生及家长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利用QQ等社交软件,以学生参加培训班需交纳报名费为由,骗取家长的钱款。该5名犯罪嫌疑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且诈骗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可以采用哪些执行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就属于在征信系统记录的强制措施。黑名单信息包含被执行人的姓名、户籍地、身份证号、护照和军官证,被纳入 “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将不能购买机票,不能购买卧铺火车票,同时将被限制高消费和出境
微信群流传个人信息商洛1664名业主慌了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消息】 11月24日,华商头条报道了商洛市区泰宇时代天地小区1664名业主个人信息名单在微信群里传播,个人信息遭泄露一事。(详情点击)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11月25日,业主王先生表示,几天前在微信群里传出了一份名单,里边有他们小区1664名业主详细信息,包括业主所属的镇办、姓名、家庭人口、原居住地、电话号码、迁入地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103民初6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6333.36元;二、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利息(其中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透支利息为2988.11元;从2018年5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标准计算支付);三、被告刘宝锋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支付现金分期手续费13119.14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