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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姚某,女,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系原告母亲。 原告刘某1与被告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2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集成了通信线路不同电压等级的防雷和熔断保护。对过电压进行钳位,过电流进行熔断,雷击大电流直接对地泄放调度通信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系统里面必备的系统,是生产通信、救援保障、指挥调度必不可少的联系通道。因此通信系统的大对数电缆的通信传输线路的保护就显得非常重要
罪犯冯荣,性别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因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服刑,因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高度戒备监狱提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本局认为罪犯冯荣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其于2019年4月29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涉案标的共计:131560元。 被执行人:张胜伟,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蠡县蠡吾镇南忠卫村,身份证号:130635198905110078。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胜伟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申请执行人:米建新,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党占文,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被执行人:涂江,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伊吾县
申请人:黄某,男,1977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兰山区某小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兰山区红旗路81号。 上述关系人因黄某诉山东鲁班建设集团总公司承揽水暖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了(2012)临兰民二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梁志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5民初11505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29952.1元、利息1322.74元、分期手续费2013.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1.53元,并支付从2021年0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涉案标的共计:131560元。 被执行人:张胜伟,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住蠡县蠡吾镇南忠卫村,身份证号:130635198905110078。 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胜伟下落及藏匿地点,促使本院查找、控制被执行人的,本院将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0元
委托代理人:章忠喜,杭州市良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某某(下称原告)为与被告陆某某(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阮志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忠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