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执法方式,税务总局决定,在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推出“修订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简化表单样式”的行动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现将简化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本报北京8月17日电 (记者张天培)记者从公安部获悉:日前,为了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优势,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公安部制定并印发了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 推进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提升群众工作生活便捷度。2022年8月1日起,在长三角、闽赣、川渝黔3个片区的9省市全面推开区域内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2022年新认定(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以及全部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凭借雄厚技术实力、先进装备基础和丰硕科研创新成果,公司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连续上榜。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评审认定的在行业中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的企业所建设的企业内部技术中心,是国家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的国家级研发平台
近日,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中恒美通过公示期,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下一步将由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联合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019年下半年,中恒美积极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全面收集和提供技术创新活动成果等证明材料,通过相关部门审核。2019年12月3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公示河南省2019年第三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中恒美赫然在列,并通过了10个工作日的挂网认定公示流程
卫计委、发改委等部门7月15日发布《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及《关于进一步加**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要求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在今年召开的第十七次部际联席会议中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退税率调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以下简称“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滇中新区地税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意识,精心谋划部署,夯实责任,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力度,精准锁定政策受惠企业群体,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努力做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方在落实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科技厅创新发展处、省财政厅税政处、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和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附件: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点击下载)
如果不能开办个体工商户,取消,因为如果不参加年检,下一年不会自动取消,而是会被撤销。撤销和撤销显然是不同的。 不过,你当然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但你会被当地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不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问:我公司处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在第四季度购置了一台设备,预计不会用于研发,还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因此,你公司购置的设备,无论是否用于研发,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以适用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