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我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通知2022.12.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 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2022.12.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2022.12.16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12.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12.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2022.12.16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延长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实施期限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第2号) 《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5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2〕第11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132号) 税委会公告〔2022〕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阿富汗等10国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202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 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3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3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的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2年第8号) 《2023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92号)【全文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国家宗教局、中央统战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六个部门近日联合颁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磁县宗教界人士对此反映热烈。大家认为《意见》的颁发为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提供了制度和法规保障,并指明了今后的发展方向。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39项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39项税费优惠政策请收好!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税务总局2022年5月更新发布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内容有哪些?图文带你了解~ ●《指引》梳理了包括减免增值税 所得税、“六税两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17项优惠政策
以专业素养为矛铸决策支持锐不可挡; 答:从2015年10月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之间的将所得减半计入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举例:某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其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4.2万元具体计算如下: 2015年1~9月份应纳所得税额: 答:应纳税所得额即利润乘以25%再乘以40%即你减免后应该交的所得税.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通知》显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诺尔是一家致力于为广大中小型企业、创业者和各地投资客提供内部控制、投资咨询、融资顾问、财务规划、税务筹划等方面的综合顾问服务公司,以强化财务管理为核心理念,秉承服务客户、共创未来的宗旨,提高企业战略财务目标规划能力、财务组织管控能力、全面预算管理能力、成本控制能力、资金管理能力和资产管理能力,为企业发展战略实现提供坚实保障。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互联网信息办、银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了解到,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七部委积极开展的国有地勘单位分类改革专题调研早已启动。5月~6月,6个调研组将亲赴25个省份开展调研。 本文摘要:中国国土资源报消息:记者从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了解到,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七部委积极开展的国有地勘单位分类改革专题调研早已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