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关于2022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2023年3月08日 点击数:90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2023年3月02日 点击数:235 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2023年3月01日 点击数:96 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3A版的通知 2023年2月28日 点击数:99 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2月22日 点击数:354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理问答 2023年2月20日 点击数:63 2022年度个税汇算预约办税“三步走” 2023年2月20日 点击数:8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2月16日 点击数:112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2023年2月08日 点击数:80 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2023年1月30日 点击数:101
南通代账ζ公司-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 [2021-04-08] 南通税务代ζ 办-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延续-重点行业 [2021-04-01] 南通代账公司告诉你:都可以通过哪些方式�v办理年度汇算?… [2021-03-25]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即:湖北地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适用3%的小规模免增值税; 湖北地区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适用3%的小规模,减按1%征收; 非湖北地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适用3%的小规模,减按1%征收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等政策,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实施进度进一步持续加快,现就有关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附设《免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车辆名称清单》)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0号)相关规定,现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予以发布。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八批)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2023-4) 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和《陕西师范大学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20]95号),现对我校“一种基于DNA质量鉴定牛奶中脂肪和蛋白质含量的方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4日,如有异议,请实名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科技处反映。 科技管理机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教育部科技司-- --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 --留学回国服务中心--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陕西省科技厅--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科研院所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中国科学院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南京大学-- --中山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西南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陕西省基础科学研究-- 科研资源站点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国家科技文献中心-- --陕西省科学数据共享-- --陕西省科技文献中心-- --西北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网-- --陕西大型仪器共用网-- --陕西师大大型仪器共用网--
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称,我国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所得税纳税将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28日称,我国将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据中国政府网2017年11月29日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2017年11月24日)现已下发,内容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