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
为了便于您能够尽快掌握“营改增税率与征收率类”,创业爸爸小编特别编写了“营改增”一税率与征收率类,详情见如下创业爸爸的解答。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0.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本文摘要:有关增值税新税率执行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正式公布通知!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税率3%降0.5%,5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开发票要有大变化了。增值税最新政策 5月1日开始执行凭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根据浅易措施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现将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为了适应新中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代行中央政府职权的华北人民政府财政部责成华北税务总局筹建专门税务学校。1949年11月6日学校正式成立,初名华北税务学校,校址在北京西皇城根22号,时任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的李予昂兼任学校校长。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原华北税务总局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税务总局,隶属于财政部
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的规定后,10月9日,好伙伴旗下好伙伴-无车承运人/网络货运平台系统首家通过由公安部核准颁发的“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简称“三级等保”),在网络货运行业率先获得这一认证。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该年度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为持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工作要求,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确定于201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国税机关的实体办税服务厅(见附件1)或四川省国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渠道(含网上办税厅、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等)办理相关涉税事项(见附件2)。因业务或技术原因,部分事项暂未实现网上办理(见附件3),对这部分事项,纳税人可在本公告列名的任一办税服务厅现场进行预约办理。 二、“省内通办”事项涉及的文书表单,加盖受理国税机关的印章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5年度第十五批、2016年度第十二批、2017年度第七批和2018年度第五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2.北京市2016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 北京市2015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五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