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职权
根据福建省地方标准《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规范》(DB35/1810─2018)及“三定”规定,重新梳理调整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梳理公布权责清单。区应急管理局权责事项220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处罚158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征用1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公共服务6项和其他权责事项32项。依法确定的权责事项中,需要以挂牌机构、直属机构等名义行使职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一、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是怎样写的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是用来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相对法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是法人的注册者
黄某在某县城拥有房屋一套。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某所在区域的房屋实行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了《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然后对黄某发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黄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黄某在某县城拥有房屋一套。某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某所在区域的房屋实行征收,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布了《某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然后对黄某发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书》。黄某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以及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深圳市财税服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运行是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权利结构来实现的,而一定的组织结构和权利结构的安排则由企业组织制度决定。企业组织制度的主要法律形式是现代公司制,其特征主要有:第一,为了保证众多出资者权利的履行,在组织制度上需要引某些民主表决原则或投票程序,如股东代表大会就是通过民主程序执行和保障每个出资人权利的组织机构,也是公司的最高机构。第二,由于资人的资本金投入企业后便形成企业法人财产,因而要有一个相应的使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组织机构,这一组织机构的形成是以董事信托责任制度为基础的,即股东以对董事的信任为基础,委托董事经营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则以公司利益为唯一的行为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我县承接省级下放的第二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共86项。经研究,决定在县发展改革委、科工信局等部门新增行政职权86项,其中,行政许可32项、行政处罚10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4项、行政奖励3项、其他行政权力33项。同时,对第一批下放权限中缺乏承接条件的2项予以收回
当前正值高考、中考录取升学敏感时期也是违规操办“升学宴”“谢师宴”的高发易发期,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根据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做到早提醒、早预防,不断严明“五个严禁”纪律红线,即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升学宴”“谢师宴”;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参加近亲属以外的“升学宴”,严禁教师参加“谢师宴”;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操办或“只收礼不宴请”的方式掩盖违规行为;严禁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品,以及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子女学习费用;严禁动用公车、公款租车或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送子女及亲属上学、外出旅游。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时对有子女升学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严明纪律要求;强化对本部门教职工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引导广大教师自觉**“升学宴”,拒绝参加“谢师宴”;把严禁操办、参加“升学宴”“谢师宴”与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忘初心、廉洁奉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争做“移风易俗、文明新风”活动的倡导者、传播者和践行者,引导和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好转。 院纪委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参加“升学宴”“谢师宴”的 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教育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又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不能把权利和义务割裂分来,片面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这一原则: 第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