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和直系亲属的婚庆、生日、乔迁、晋升、调动,直系亲属丧葬,以及子女升(留)学、就业、获奖等事宜。
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一)不准邀请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二)不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收受本条第一项所指人员的礼品、礼金;
(三)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或由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用私款私物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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