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辽宁中成建正工程管理咨询有限企业受沈阳市农业生产资料总企业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沈阳市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总企业科技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述先容: 招标内容:主要包括庄稼医院、农民培训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储备配送、农资检测、新产品推广中心等功能区域。主要建设内容根据功能区需求在现有建筑内对强电、弱电、门窗、给排水等附属工程进行改造,改造面积1200平方米,同时院内道路铺设1300平方米,新增100KVA变压器1台、新增空气源热泵系统1套等基础配套工程
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供); 4、投标人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可不提供);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保的证明材料; (二)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代表为非法人代表的,必须取得投标单位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注: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应提交的证明材料及说明: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0年3月26日上午9:20前(北京时间)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民政府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宝山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大场镇子栏目([URL])的“公开年报”中查阅和下载
据海关总署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格自贸协定》)于2018年1月1日生效。 资料显示,2016年中国自格鲁吉亚进口的葡萄酒金额达1236万美元,占当年中国从格鲁吉亚进口总额的四分之一。协定生效后,所有从格鲁吉亚进口的葡萄酒均将享受零关税,进口额预计将进一步提高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全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是指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实施《条例》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重大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本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温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编制。报告全文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基本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六个方面。本报告统计数据的时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西双版纳景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稳定办公室政府信息提供指引,制定本指南。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本年报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由东阳市司法局编制的2010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本年报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二)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行政为的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要求、申请要件、相关表格、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八)举报投诉的途径和受理、办理规则及办理情况; 第四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科室(单位)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后发布,对重大政府信息或机构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