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1、单位将自产或者是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免征增值税吗?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或者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再分开核算,应合并计算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我们有城市和乡村两个标准,故此有同命不同价之说。现今,在法律适用层面上,城乡不再区别对待。 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jdb电子夺宝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jdb电子夺宝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现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交通管理局。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推动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各市地加拿大28平台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加拿大28平台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加拿大28平台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加拿大28平台部令第5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黑龙江省加拿大28平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二、各级监督机构应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监督的内容及程序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对在每年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依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承租人于耕地出卖或出典时,有优先承受之权。必须出租人将卖典条件以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始有表示承受或放弃承受之可言。此项规定,自不因承租人事先有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意思表示而排除其适用
﹝1﹞本准则依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设置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1﹞国家资通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执行职务时,有依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规定应行回避之情事者,应自行回避。 ﹝2﹞资安院董事、监事及院长有前项应行回避之情事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前项情事之虞者,数位发展部(以下简称数位部)得依职权或资安院之陈报,令其回避或为适当之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