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依法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财经法规,制定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执行、监督、检查,促进财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2、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年度事业经费预算,决算报告,对全年预算的执行、控制、结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保证预算的顺利执行; 3、负责加强会计核算,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负责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5、负责对资金运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分析,对学院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6、负责学院财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 7、负责教职工工资、津贴、各种补贴的发放及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8、负责对学院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和管理; 9、负责收缴院办产业和实体以及其他应上缴学院的利润及其他费用; 10、负责学生学费的收缴和其它各项收入的收缴与管理; 11、负责学生奖学金、特困基金、勤工助学基金、活动费的管理和发放; 12、参与以学院名义的贷款、借款、经济合同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论证; 13、负责办学资金的筹措; 14、负责对基层财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系控经费、部门经费的使用; 15、负责全院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培训; 16、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地址:石家庄红旗大街626号 邮编:050000 联系方式:0311-85239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