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单
(吉隆坡9日讯)仙股获热捧,马股昨日开创新的里程碑,成交量飙升至118亿1000万股的纪录高位,成交值达43亿6000万令吉。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纪录距离5月18日创下的112亿1000万股的高位不到两个月。 通常容易引发投机的仙股交投活跃,昨日大马交易所首20大热门股都是仙股,其中17只的股价低于30仙
为优化强制性制度供款服务的申报及缴款程序,提升服务质素,本基金已于2016年11月1日推出“电子申报服务”。 雇主透过“澳门公共服务一户通”账户登入“电子申报系统”,办理强制性制度雇员的任职资料申报手续、为雇员办理受益人登录、下载凭单资料、查阅雇员任职资料、相关的缴款纪录、办理指定服务申请,以及以电子传输模式传送相关资料文件至本基金。 此外,聘有外地雇员的雇主,亦可透过同一网上系统查阅及下载应缴聘用费的外地雇员名表
误区1 2019年,张先生名下没有自有住房,在主要工作地北京市租房居住,有租房支出发生;同年,张先生配偶王女士在主要工作地河北省廊坊市购买住房,有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发生。因为张先生夫妇在不同城市发生租房支出和首套房贷款利息支出,因此,张先生与王女士在计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时,可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析: 错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为扩大纳税服务,国内营利事业、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于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可利用电子凭证自109年4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查询108年度所得资料,或委任代理人代为查询。 一、自行查询者: 1.营利事业持经济部核发之工商凭证IC卡或机关、团体及执行业务事务所持国家发展委员会核发留有统一编号资讯之组织及团体凭证IC卡查询。 2.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除可利用前揭规定之工商凭证IC卡查询外,亦得以所得年度结束日(108年12月31日)税籍登记之负责人所持有内政部核发之自然人凭证,或已申办“健保卡网络服务注册”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凭证查询
为加强营养与慢性病防控的交流,提高基层能力,全国营养与慢性病防控学术会议将于2019年10月在深圳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营养学会营养与慢病控制分会和中华预防医学会慢病预防与控制分会共同主办,将围绕平衡膳食和科学运动进行广泛交流。会议同时举办第三期营养与慢性病防控能力建设培训班(国家医学继续教育项目【2019-12-02-034 (国)】),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会议邀请中国疾控中心、国家级慢性病防治专业机构的专家,有关高校长期从事慢性病研究的教授,以及三甲医院临床营养科主任参加。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轴重秤在于台面薄,重量轻,便于携带,有衡器中的笔记本之称。称重台面采用多个密封传感器镶嵌到铝合称重台底部的结构形式,称量精度高,密封优良。您心动了吗?赶快来咨询吧! 可由用户自行确定规格和品牌,配置微机后用户界面更好,存储量更大,从而历史数据的查询,还可支持计算机连网
本局即日起展开年度所得税扣缴检查,惠请转知贵属会员(扣缴单位)自行检视账簿凭证,如有未依规定办理扣缴情事,凡属未经检举及未经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尽速向辖区国税局补报并补缴税款,请查照。 (一)依据所得税法第88条之规定,扣缴单位于给付纳税义务人各类所得时,除因符合同法第4条各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者外,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据“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或“薪资所得扣缴办法”按所得人身份及所得类别扣取所得税款,并依同法第92条规定办理扣缴税款之缴纳及扣缴凭单之申报。 (二)列举扣缴义务人常见疏失: (1)营业人或补习班承租繁荣地点之店面,申报租金费用偏低或未办理扣缴及申报凭单
为回应社会对于便捷电子服务的需求,“一户通"持续推出个人化服务,由于税务与市民生活及工作息息相关,由11月8日起,“一户通"增设“我的税务"服务,提供常用的税务查询及缴纳服务项目。市民可随时登入“一户通”,便可查阅及缴纳税单、查询职业税收益结算结果、查询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让市民能够更方便、更快捷地办理各种税务服务。 自2022年11月8日起,“一户通"手机应用程序增设“我的税务"功能,并首先推出“查阅及缴纳税单"、“扫码缴税"、“查询职业税收益结算结果",以及“查询所得补充税收益评定通知书"等四项常用的税务服务项目
新中国的新“四大发明”可谓给人们的生活又带来了一次不小的变革。不仅仅是网上购物,网上提货也成了方便群众的热门趋势。于是提货防伪券也应运而生了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被继承人之遗产股票,于被继承人死亡日后尚未办理继承登记前所配发之股利,系属继承人之所得,应课征继承人之综合所得税,而不视为被继承人之遗产。 该局指出,被继承人甲君于98年1月17日死亡,遗有A公司股票20万股,其生前订有遗嘱,要求其名下A上市公司股票于完纳遗产税后,应全数捐赠予财团法人,惟因A公司配发股票股利之故,截至其继承人100年2月8日缴清遗产税之日止,甲君账户之A公司股数业已增至25万股,依财政部函释规定,继承人于继承事实发生后领取之股利属继承人之所得,故A公司应开立股利凭单予继承人。继承人主张为贯彻被继承人生前遗愿,A公司股票应全数捐赠予财团法人,继承人自始未继承A公司股票,亦未领取A公司股利,应不得将股利凭单开立予继承人,该死亡日后所配发之股利,应属财团法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