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
9月4日,备受企业关注的“留抵退税”又有了新动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此次政策有何突破?企业会得到怎样的“红包”?经济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
河北大学财政学硕士点自2007年开始招生,致力于财政税收的基础理论、国家宏观财政政策以及政府重大政策制度调整等方面的研究,重点培养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等宏观经济决策部门、管理部门以及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才。 依托学科自身优势及特点,在准确把握本学科发展前沿,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设置了三个研究方向。 1.财政理论与政策
政策依据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张贴者:2010年8月4日 下午5:54新竹县记账士公会 [ 已更新 2012年6月2日 上午12:13 ] 依所得税法第33条第2项后段规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与该营利事业完全分离,其保管、运用及分配等符合财政部之规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已付薪资总额8%限度内,提拨职工退休基金,并以当年度费用列支。财政部爰订定“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保管运用及分配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明确规范职工退休基金之保管、运用及分配规定,俾利征纳双方遵循。 配合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33条删除营利事业设置职工退休基金应报经稽征机关核准之规定等,财政部前于98年11月30日修正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