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
“社会工作者总工会小学辅导服务关注组今年一月至二月访问了九十二名辅导老师、辅导主任及辅导人员,发现他们平均每周超时工作十一小时,单在上学年平均每人处理个案就达一百五十二宗,人手不足的问题导致身体不适,76%受访者会睡眠质素不佳、57%人会无故出现痛症⋯⋯” 《苹果日报》11.11.2013 香港的教育若不迅速拨乱反正,“三输”局面势将出现:学生输、家长输、教师也输。 五岁大的幼稚园学生要看精神科医生,专门辅导小学生的辅导老师又自身难保,一半以上的长期身体不适、睡眠质素欠佳、身体无故出现痛症;接近四成的辅导老师说希望一年内离职。其实不单是学生和老师,家长们亦多患抑郁症、狂躁症、焦虑症
40岁的阿龙,一向开朗且富有活力,平时喜欢约几个死党朋友出来泡嘛嘛档聊天,最近却突然的郁郁寡欢,不再怎么约朋友出门。其中一个非常要好的死党非常担心,私下传了则简讯过去:“怎么了,近来身体不舒服吗?” 阿龙看好友担心,决定不再隐瞒,回复简讯表达他言之不尽的痛苦:“我身体挺好的,然而最近老是尿频、尿急、夜尿多,每天晚上起床要四五次,还试过有一晚夜尿五六次的,想睡觉都睡不着,折磨得整个人都快疯了!有一次睡得懵懂,起床夜尿差点在厕所滑倒,所幸及时扶着洗手盆,不然真是酿大祸!唉,现在白天都时常头痛、懒洋洋的,实在没什么精神……” “根据国际尿控学会(International Continence Society),在夜晚睡眠后因有尿意而需要起床如厕1次或以上,即属夜尿。 每个人对于夜尿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觉得起床夜尿一次没有问题,有人觉得起床夜尿一两次就非常烦恼
Q1.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监理广电媒体内容,依据之法规为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对于广播电视节目之管理,是依据“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针对民众检举电视节目内容涉有违法之案件,该会须依据具体个案,逐一调阅侧录资料,审慎了解案情,如有违法将依行政程序处理。 Q2. 媒体如有未经事实查证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如何处理? 卫星广播电视第27条第3项第4款规定,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节目或广告内容,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之情形
政府就强制检测公告刊宪,要求于指定期间曾身处10个指明地方的人士,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因应多宗阳性个案,有7个指明地方纳入公告,包括油塘高俊苑俊茂阁、沙田愉田苑愉悦阁、大围恒峰花园3座、鲗鱼涌南丰新邨2座、旺角富荣花园7座、屯门慧丰园5座、荃湾荃威花园 J座。 另外,因应采集到检测呈阳性的污水样本,有3个指明地方纳入公告,包括大窝口邨富平楼及富秀楼、何文田俊民苑文凯阁
安省今早公布病例数字,超过1581宗新增案例,打再次打破最高纪录,致今已累积 9万4500多宗个案。 另外安省今早公布新增20 宗死亡个案,是疫情第二波以来最多人死亡的一日。至今累计已经有 3368人死亡
试管婴儿,学名即是“体外受精”。是让卵子和精子在身体之外的环境下产生受精,然后移植入女性子宫内,继而产生着床及怀孕。该技术是全球著名的,而且在许多个国家都有成功个案可帮助有生育问题的夫妇拥有自己的孩子
【on.cc东网专讯】本港新冠疫情渐趋稳定。卫生署卫生防护中心公布,今日(29日)本港新增3283宗确诊个案,包括3172宗本地个案,以及111宗输入个案。另外,本港多20名确诊病人离世,涉及9男11女,年龄介乎61至96岁,当中7名死者来自院舍
数位法治议题讨论的面向有技术的、资安的、法律的、国安的等。司改会从数位身份证诉讼案、科技侦查法修法等议题中,感受到数位法治议题与当代司法改革,无论在政策面或是个案救济面都息息相关。 台湾与全世界同步面对数位治理与发展难题,司改会期待能透过全新的数位法治系列沙龙,邀请大家一起探询法治在其中的角色与功能
食环署发言人表示,酒吧重开后的3个周末(即5月21日至6月4日),有6间酒吧出现群组感染个案,至今其第一代传播已涉及合共368人。过去3日(6月17日至19日),食环署与警方巡查189间酒吧或酒馆,向76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包括涉嫌没有符合有关快速抗原测试规定的6名顾客及20名员工,又向16名处所负责人展开检控程序。 执法人员亦巡查1423间其他餐饮处所,向52人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包括11名没有符合有关快速抗原测试规定的员工,以及向11名处所负责人提出检控程序
指在正常环境及情况下,社会公众通常所具备的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换句话说,指社会上多数人对同一事物、概念或情状所采取的普遍性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常见于各类裁判及法律文书中,用以解释个案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就以社会通念诠释性骚扰行为:“如上司、部属间偷袭搂腰、亲吻嘴唇等接触身体外露部位之行为,因带有性暗示而属调戏他人,且在该等身份关系下,因足以引发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觉,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属构成性骚扰之行为[1]。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