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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8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为响应渝水分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号召,全面查处烟花爆竹禁燃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和其他违法违规及涉嫌犯罪行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鹄山派出所于2019年10月22日查获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案
汪海洋(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2013年2月5日在“土豆网”上传视频,朱瑞峰以该视频对其造成侵权,提出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名誉权纠纷诉讼;本院审理认为:通过朱瑞峰公证举证,可以认定汪海洋在相关网络上对朱瑞峰进行了侮辱、诋毁;该视频在网络传播后对朱瑞峰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认定汪海洋在网络上攻击朱瑞峰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朱瑞峰的名誉,汪海洋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2016)京0102民初3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汪海洋在本院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朱瑞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公告需连续刊登五日,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汪海洋承担)。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汪海洋赔偿原告朱瑞峰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本文摘要: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于2003年12月11日至19日对淮河流域30条跨省河流33个省界断面以及淮河干流、大运河等主要河流水质展开了监测,监测项目有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酚等共计20项。 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于2003年12月11日至19日对淮河流域30条跨省河流33个省界断面以及淮河干流、大运河等主要河流水质展开了监测,监测项目有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酚等共计20项。 按照《地表水标准》(GB3838-2002)综合评价:监测的33个省界断面中,水质较好可作为生活饮用水源地的Ⅱ类水和Ⅲ类水断面占到15.2%,水质一般可作为工业用水的Ⅳ类水断面占到21.2%,水质受到污染可作为农业用水的Ⅴ类水断面占到12.1%,水质受到相当严重污染的劣Ⅴ类水断面占到51.5%,水质达标率为36.4%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三商美邦人寿与国人齐心抗疫,特别推出“三商美邦人寿医把罩一年定期住院日额健康保险”,提供四项罩护,加强保户所需的医疗防护。 第一罩: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诊疗,每日提供1500~3000元的住院医疗保险金。 第二罩:入住加护病房或烧烫伤中心,每日再额外给付3000元的加护病房暨烧烫伤中心医疗保险金
2019年3月8日10时许,城步县公安局儒林派出所接一群众举报:有人在微信上发布有关城步干部的不实言论。接到举报后,市网技支队、县网安大队立即协助儒林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 经查明,2019年3月7日22时许,儒林镇居民杨某姣将一条抵毁城步干部的不实言论转发至本人微信中的公众群
主旨:订定“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一、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之食品业者如下: (一)食用油脂之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一、对于法院办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声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间以内,用书面叙述理由,向该管法院提出,寻求变更。这种救济方法,称为“抗告”。假如对于法院办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再抗告”
交警部门目前的普遍做法是,“车辆技术鉴定费用”、“车辆保管费用”统统要让车主来承担,不支付上述费用不让提车。但是,交警部门的上述做法是完全违反法律规定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据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技术鉴定费用应当由公安机关承担,与事故车辆的车主无关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