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法院办理案件所作成的裁定,受裁定人声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期间以内,用书面叙述理由,向该管法院提出,寻求变更。这种救济方法,称为“抗告”。假如对于法院办理抗告案件所作成的裁定仍然不服,还可以“再抗告”。

二、裁定的种类很多,并不是都可以抗告或再抗告,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而定。提起抗告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间是多久(例如五日?十日?)同样要看法条的规定。

三、裁定的案件,未必全是一般诉讼。例如:公务员惩戒案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案件、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案件等,在处理过程中,也会有适用抗告程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