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送
(中央社记者顾荃台北30日电)警政署长陈家钦因人事任用争议,遭内政部函送北检,后遭退回。内政部长徐国勇今天表示,他的立场就是尊重司法,上午询问过,内政部未收到退回的公文。 陈家钦遭检举用人唯亲,影响警界士气,内政部政风处介入调查后,日前依伪造文书罪函送台北地检署侦办;但北检认为原函送内容程序不完备,将退回原机关
阳明大学与交通大学去年各自于校务会议通过合校案,日前将计划书提交教育部。教育部(24日)日正式行文,将两校合并计划书送呈行政院,目前待行政院拍板定案。两校合并目标日将改为明年2月1日
修正“科技部补助人工智能创新研究中心专案计划作业要点” “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8点, 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8年5月15日以台教资(一)字第1080 061943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修正规定)1 份,请查照。 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修正“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补助直辖市与县(市)政府 及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办理原住民族教育要点” 科技部111年度第2期产学合作研究计划,自111年5月16日(星期一)至111年7月1日(星期五)止受理申请,申请事项详如说明,请查照。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强化消费者保护法团体诉讼制度之研究采购案”已上网公告,请踊跃参与投标,请查照
一、为鼓励能以顺处逆,发挥人性积极面,力争上游,出类拔萃,具表率作用之大专及中小学生,请贵校踊跃推荐学生参加“2018总统教育奖”遴选活动。 二、推荐对象:就读国内公立与已立案私立学校并具备中华民国国籍之106学年度在学学生。 三、推荐条件:受推荐人于逆境中,仍能奋发向上、乐观进取,并具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挥服务奉献、孝行表现、友爱行为、体恤他人等情怀,对社会风气有良善影响,足堪楷模者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111年结合中央机关推广绿色旅游计划” 二、为推广绿色旅游结合环境教育,透过中央行政机关(含所属各级机关)以团体旅游方式参与环保署核定之绿色旅**程,并取得环境教育时数,给予分帐支付 50%之旅费且一日行程支付每团平均每人以新台币(下同) 1000 元为上限,二日行程支付每团平均每人以 3000 元为上限,超过该署支付上限应由机关自行负担,不限团数,每团人数须 10 人以上,惟总经费有限,以核定公文为凭。 四、本计划结案核销需于 111 年 12 月 10 日前,检送成果报告 1 式及电子档、团体旅游契约书影本、旅行业者代收转付收据( 抬头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统一编号为 04170940 )及旅行业者汇拨账户资料,函送环保署办理结案,由环保署迳拨旅行业者账户且副知申请机关,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部单位若提出申请并获环保署核定,请务必于出团前至少 1 个月告知学务处卫生组,以确保 111 年环境教育时数之申报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一、处理105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有关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预算冻结项目报告案计8案。 二、审查106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管收支部分。 三、审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函送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106年度预算书及相关资料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教师授课著作权锦囊”宣导说明(如附件 ),提供教师参考使用,以建立正确之著作权观念。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推动人文及科技教育先导型计划要点”第6点,并自即日起施行。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补助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 科技部与经济部工业局共同推动之111年度第1梯次“协助传统产业技术开发计划”产学合作研发类别,自111年1月26日至3月18日止,于该局受理线上申请
“教育部奖助机关机构学校法人及团体推展家庭教育办法”,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以108年11月19日以台教社(二)字第1 080163144B号令订定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法规条文)1份,请查照。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补助国际产学联盟计划作业要点”第七点、第 十一点规定,并自即日生效,请查照。 经济部中小企业处订定“经济部中小企处社会创新标章授权要点”及“社会创新组织登录原则” 教育部青年发展署修正“教育部青年发展署U-start创新创业计划补助要点” 科技部与经济部工业局共同推动之111年度第1梯次“协助传统产业技术开发计划”产学合作研发类别,自111年1月26日至3月18日止,于该局受理线上申请
一、台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 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减轻台南市(以下简称本市)低收入户家庭妇女生育之经济负担,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对象为设籍本市之低收入户孕产妇及婴儿,未领取政府其他同性质补助且自申请日起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怀孕四个月以上,且曾有早产、流产、难产纪录之孕妇。 (二)分娩三个月内之产妇,经医师诊断认为需要营养补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