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诉
苏州全国首创污染防治攻坚植入“超级大脑” 中国环境报讯(通讯员王小兵 周垚)12月11日,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登录苏州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平台后,轻点鼠标就能知道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368件交办苏州的**案件整改进展、督办流程等情况。今年10月底,苏州市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平台上线,该平台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了环保、水利、农业等各项生态环境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系统,为污染防治攻坚植入了“超级大脑”。据悉,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采用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做法为全国首创
今年6月,陈某骑行一辆无号牌的电动滑板车去上班,在青羊区光耀三路附近,因刹车不及,与老太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胡某某头部等位置受伤。120救护车赶来,将胡某某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胡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麦邦咨询火力发电网讯:高检网9月13日消息,日前,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李辉(正厅级)涉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辉在担任原甘肃敦煌凯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甘肃电投大容公司总经理,甘肃省电**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款项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作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索取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身为国有公司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到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一审判两年的消息后,觉得普天同庆啊。 台北地方法院是采用诈欺罪来判决,4项诈欺取财成立,数罪并罚,订合并执行刑2年,但全案仍可上诉。 按照国民党的传统,还是可以上诉看看的
被告人尚女士,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 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甲 25号5单元14号;因涉 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曰被 羁押,当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14 ) 94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尚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
检察讯 俗话说得好,“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是我们文中提到的这位廖某某不但不感恩师德,反而还把自己“赚钱”的如意算盘算计到了自己的老师头上。近日,廖某某因涉嫌诈骗自己初中老师等人钱财达71万余元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2019年11月,廖某某在和初中老师李某某聊天中得知其有投资金融项目的意向,恰逢自己当时经济紧张,于是,就谎称自己手上有一个金融投资项目分红利润高,前三个月利润是7%,三个月后是9%,满一年利润达到11%,并且自己在其中也投了几十万赚得了不少钱
2011年11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邓某伙同"高个子"、"蝎子男"、"橘黄男"(另案处理)窜到东莞市寮步泉塘村文化中心篮球场密谋抢劫。邓某等人见被害人吴某拿出一部手机给其朋友玩,高个子遂以吴打了其弟为理由,抢了吴的诺基亚N91手机(价值不详)。后邓某将吴带到附近一条巷子里,橘黄男用脚踢吴的大腿,邓用砖头推了吴的胸口,并叫吴交出财物,又抢得吴一部3G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得手后,邓等人将吴的自行车(价值400元)骑走卖掉,邓分得人民币值2 元,同年11月14日,在吴的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文化中心篮球场附近将邓某抓获
在当今社会上,人手一张信用卡,有时候信用卡对我们有很大好处。同时,也对大家有坏处,就是让消费者大手大脚的花钱,最终,将信用卡透支了。有些人没当一回事,或许你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不还的后果,非常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犯罪活动有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物质或者财产损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