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一审判两年的消息后,觉得普天同庆啊。
台北地方法院是采用诈欺罪来判决,4项诈欺取财成立,数罪并罚,订合并执行刑2年,但全案仍可上诉。
按照国民党的传统,还是可以上诉看看的。XD
但不论刑期多少,重点是,李庆安不是“无罪”,是“有罪”。只要是有罪,就可以依法追缴不法所得,这应该是这个案子后续的重要发展。
台北地检署的说法是,李庆安担任1届台北市议员、3届立委,这段期间内故意隐瞒具有美国国籍身份,诈领薪资达新台币1亿元以上。
有趣的是,当初李庆安被检察官提起公诉时的罪状是诈欺罪,和之前反对人士按铃申告的伪造文书及贪污不同,这是因为李庆安的公职身份,一开始就属于无效,故没有构成贪污罪,才依诈欺罪起诉,虽然乍看之下有人会觉得不合理,但这是合乎法律原则的。
现在最要紧的就是追缴李庆安的不法所得,民事、刑事责任都厘清。
至于李庆安有没有钱付?或者是她服务选民期间还是算有做事,支付的成本这些要不要扣掉,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基本上我不认为她会没钱,把美国的房子卖一卖,加上他哥哥施舍一点钱,也是够返还这一亿元给国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