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2019年6月,黄愈到南宁一家公司从事打单员工作。公司迟迟未与黄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10月24日,黄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离职
洛阳房产纠纷律师:房产诉讼应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一裁终局。如果购房人与房地产商订立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合同条款且对仲裁机构和事项等作出了明确约定,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生效条件,购房人应据此向相应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第二,提起诉讼
因不服判决,张玉环提出上诉。1995年3月30日,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判决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作出了和原一审判决相同结果的判决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福州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刘某赔偿5万元。据了解,50万元是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方面法定赔偿数额的最高限额。此案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金得利工艺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被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深圳丰和盛实业有限公司、盛某赔偿人民币50万元,福州台江雅丽工艺品店刘某赔偿5万元
案件描述 2005 年6 月,我公司与北京惠瑞德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瑞德公司”)签订了《血液制品代理合同》。后双方因惠瑞德公司经营资质不符合“药品法”规定问题发生意见纠纷,河北省泰康医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内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惠瑞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无效,驳回泰康公司、惠瑞德公司要求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内容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 年5 月做出二审判决((2007)二中民终字第04810 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9473 号民事判决,我公司继续履行与惠瑞德公司签订的《血液制品代理合同》
本报3月3日讯(记者郭斌)因对一张交通违法罚单产生异议,大同市民张先生将大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交警部门给予车主的交通违法罚单。 2009年5月27日,张先生接到一张配有图示的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称其于2009年5月1日16时11分在大同市区振华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在去年9月,香港荣华向法院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1、要求顺德荣华马上停止使用“花好月圆”的包装装潢(顺德荣华包装一直仿照香港荣华);2、要求顺德荣华停止使用“荣华”二字,但允许其使用带圈的“荣华”和“荣华月饼”字样。在这两个诉讼请求中第二个却被驳回。然而在今年4月2日,广东东莞市中级法院对该的包装装潢、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顺德苏氏荣华侵犯香港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知名商标商品包装装潢,判决顺德荣华马上停止生产销售该案的产品,并赔偿香港荣华50万元损失费
武汉安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董事会会议决议,罢免高芝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罢免张哲伦总经理职务,改选江焕军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高芝、张哲伦就该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要求确认案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高芝、张哲伦的全部诉请。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此作出(2022)鄂01民终18329号生效终审判决(详见附件),认定案涉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不成立的法定事由,亦不存在无效的法定事由,一审判决事实清晰,法律适用正确,驳回原告高芝、张哲伦、被告武汉安奇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6年8月8日,河北某银行与石家庄X国有资本公司(“国经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2007)石民三初第X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及附属权益转让给国经公司。2020年5月20日,国经公司与石家庄某企业管理公司(“某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国经公司将上述债权及附属权益全部转让给了管理公司,并通知了盛付公司。 某管理公司受让盛付公司债权,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盛付公司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
基本案情:2015年3月29日,原告袁某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2016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得知: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 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