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北京商报讯(记者 郑蕊)1月6日据媒体报道,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焦点互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盘侵犯网络剧《匆匆那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已出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百度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网络剧《匆匆那年》由天津搜狐文化传播公司出品,并自2014年8月起在搜狐视频首播。2017年,焦点互动起诉百度网盘称,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经焦点互动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请求法院判定百度构成侵权
刘某与重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 上诉人刘某因请求撤销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1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佟某与被告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佟某购买了房屋一户,产权登记在佟某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房屋归徐某所有,该房屋贷款由徐某偿还。随后,徐某偿还房贷9万余元
快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吴英集资诈骗案在一审、二审期间受到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已经有不少报道和评论,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复核死刑的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 孙军工表示,这个案件作为发生在资金流通领域的金融诈骗犯罪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情比较复杂,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复核审理过程中,将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实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审慎处理好这个案件。 据报道,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东莞老板遭遇“职业打假人”被索“十倍赔偿”,原因是卖这个! 王某购买的进口红酒(正面) 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消费者在就外包装问题起诉商家时,会以此条为依据提出十倍赔偿诉求,但并不是所有的“十倍赔偿”主张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今天(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消费者向商家索要的十倍赔偿诉求被当庭驳回
中山市华星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起诉佛山市杰创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专利侵权案,案号为(2010)佛中法知民初字第72号,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35697.1、名称为“一种新结构变压器”的专利,原告主要要求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我公司专利代理人尹文涛、谢自安、夏士军作为原告的代理人,首先到被告处所地公证购买了侵权产品,然后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对涉案的发明专利提起了2次专利无效程序,都没有成功,发明专利仍然维持有效;经过开庭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摘要】一、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29日,马某将位于H省H县城关镇的门面楼租给袁某经营,并约定因租赁房屋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均由袁某承担。2013年,有人举报马某偷逃税款。2013年6月,H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马某2009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9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认定此期间马某取得房屋出租总收入1200000元,未申报纳税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据了解,2011年,苹果公司发布了新产品iPhone4s,其中搭载的智能语音功能Siri引起了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智臻公司)的注意。上海智臻公司从2003年起开始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并拥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
“鲤鱼”菜籽油打赢商标侵权官司,获赔10万! 如今食用油市场竞争激烈,“傍名牌”成了很多小企业的“捷径”。有的企业在注册及使用商标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让自己的商标或标识看起来像那些知名企业的品牌。 切莫心存侥幸,相似商标或标识也会构成侵权
本文摘要:孔韵飞与叶文德夫妇的民事纠纷案沸沸扬扬的早已过了好几年,然而几年下来,两家人就此案依旧来往于法院之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14日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原告孔韵飞所有的诉讼请求。 孔韵飞与叶文德夫妇的民事纠纷案沸沸扬扬的早已过了好几年,然而几年下来,两家人就此案依旧来往于法院之间,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年4月14日就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原告孔韵飞所有的诉讼请求。 上告一审判决的原告孔韵飞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述,经过审理调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孔韵飞与叶文德夫妇民事纠纷一案作出二审裁决,中止上述人孔韵飞与被上述人叶文德之间的合伙关系;被上述人叶文德、俞锦芬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述人孔韵飞报酬款60万元;上诉上述人孔韵飞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