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保险契约,应以保险单或暂保单为之。 保险契约,由保险人于同意要保人声请后签订。 利害关系人,均得向保险人请求保险契约之誊本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可以看出,其区别有二: 第一、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
近日,国任财险联合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研发定制的“科研保”专属科技保险项目正式上线,旨在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作用,以更加专业的保险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此项目自推出后短短数日,已为2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研发费用保障逾1200万元。 据了解,深圳是全国创业密度最高的城市。截至2022年底,在约240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10万家,拥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1万余家,居广东省第一、全国大中城市第二
被保险人不依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缴纳保险费者,得宽限三十日;逾期仍未送缴者,投保单位得适用前条第一项规定,代为加征滞纳金,转缴保险人。加征滞纳金三十日后仍未缴纳者,被保险人于请领本保险给付时,在保险费及滞纳金未缴清前,保险人应暂行拒绝给付。 前项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期间,已领取之保险给付,保险人应依法追还
被保险人一经获悉被保险船舶发生事故或遭受损失,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船在国外,还应立即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减少本保险承保的损失。航行途中没有通讯设备的内河船舶应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之内通知人保财险公司。 报案时,被保险人应提供的基本项目有:保险单、出险地点、出险水域或方位、出现简单经过、估计损失金额以及报案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方式
2019年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模拟试题(7) 【导语】以下是为各位考生整理提供的《保险学原理》模拟,供考生朋友们参考学习!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巩固保险人的已有业务的特别规定属于( ) 5.在意外伤害的构成要素中,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称为( ) 6.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宽限期内( )的规定。 8.健康保险中为防止已经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而规定了( ) 10.复效条款是指在投保人( )造成失效后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复效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明确说明”的含义不单指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合同内容,它要求的是“解释”合同内容,即要清楚、确切、不产生歧义的解释,以使投保人知晓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否则免责条款将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牛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在保险期内,牛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牛先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以牛先生牌照过期属免责事由拒赔的理由不足,而且临时牌照是否过期并没有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更没有加重保险人的承保风险
2018年3月3日至4月份期间,黎常发私自占有了贺某手机,在掌握了贺某手机开机密码、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贺某手机中的微信软件、财付通软件、支付宝软件分多次将贺某的资金转走。鼎湖区法院一审认定,黎常发盗走贺某资金14000元。肇庆中院二审重新认定,这一金额应为9000元
2019年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模拟试题(1 【导语】以下是为各位考生整理提供的《保险学原理》模拟,供考生朋友们参考学习! 1.主要用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是(C ) 2.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B )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3.非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A )不行使而自动消灭。 4.某人先后向甲、乙两保险公司善意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4万元.6万元,损失5 万元,依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甲保险公司应赔付(C ) 5.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 C)承担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