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3月17日(通讯员 谭阳 朱薇旭)3月17日,湖南省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宏伟到湘潭高新区税务局调研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与税政、风险、管理一线的税务干部进行座谈。座谈会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落实出口退税基本制度、规范基本流程,加强征退衔接、促进管查互动,面向基层征管一线税务干部广泛征求意见。 省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宏伟在听取汇报和互动交谈的过程中,对湘潭市税务局、湘潭高新区税务局的工作表示肯定,希望继续重视出口退税工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强部门间配合,提升团队意识,组织团队集体分析、了解新办出口退税企业情况,做到常抓常新
签发时间:生效时间: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据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各镇(街道、园区)普法办,市级机关各部门普法办: 为浓厚春节期间法治宣传氛围,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律信仰积极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确保春节期间社会的稳定,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春节前后在全市开展预防通讯网络诈骗专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此项活动安排如下: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紧紧围绕“预防通讯网络诈骗”主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并真正落到实处。 1、重点宣传与通讯网络建设密切相关的政策规定。大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专门文件,引导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国家在通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管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权利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来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月11日表决通过的这两部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 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
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些这些政策便于你在生物质燃料颗粒行业获得国家的相关扶持款,更加良好地发展生物质颗粒燃料事业。 政府扶持政策: 2012-2-12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能源科技“十二五”规划》国能科技〔2011〕395号。 2011-7-6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管理办法》国能新能源[2011]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河东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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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