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定义,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2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万元(按季纳税 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6]60号) 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 2019年 7月 1日至 2024年 12月 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天津市地方收入的文化建设事业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商超对商品以买一赠一 的方式进行销售时,是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也是按这个标准计算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330新政出台后,房产税“五改二”的政策让很多购房者蠢蠢欲动,而这一政策的直接受益人正是购房者。从前,个人外售住房只有满五年才能免征营业税,这部分税收多数都被转移到购房者身上。而新政后,个人满两年住房外售的免征营业税,这减少了购房者的购房成本
2021年6月,联邦税务局公布了数字经济业务GST/HST新规定实施细则。这个新规定,由联邦政府2021年4月19日宣布,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联邦税务局数字经济业务GST/HST新规定实施细则,受影响的业务包括以下三类
日报讯(记者吴霄云)23日,由市委宣传部主办的“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媒体见面会走进通州湾示范区,实地感受示范区港产城融合发展崭新篇章。 10余家在通市外媒体和市直媒体组成的媒体团实地踏访三港池1-3号20万吨码头工程、三夹沙高端装备临港产业、高新综合产业园等地,详细了解通州湾重点工程进展、产业聚集、企业生产情况。 自2012年成立以来,通州湾示范区在沿海大地上修道路、建港口、强产业、筑城市,通州湾战略定位不断攀升、重点产业加速集聚、城市框架全面拉开,尤其是近三年,示范区坚定落实“大通州湾”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战略定位、发展主线、功能布局,地区生产总值、规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等重点指标增速全市领先,规上企业达125家,应税销售超亿元企业42家,港产城建设取得较大突破
现行金融商品因发行机构或商品包装方式不同,导致因课税规定不同,使得投资者税负不一,不但扭曲金融机构或商品间资源配置,也连带影响金融市场发展及国际竞争力。为兼顾公平与效率目标,金融商品课税制度需兼具合理性、一致性及与国际接轨之特色,行政院赋税改革委员会已将“金融商品课税问题之检讨”列为研究议题,并委托中华公共财务协会黄耀辉教授针对投资型保险及期货商品课税议题进行研究。 财政部指出,在赋改会研究期间曾召开座谈会,邀集金融产业界、学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充分讨论,并于98年7月24日委员会议第七次会议取得以下几点共识: 1、投资收益阶段:以要保人为课税主体,依所得类别(按应税、免税或分离课税)分别征免所得税,投资收益的扣缴税款属于要保人的扣缴税款,保险公司不得用以扣抵保险公司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