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卢进超律师进入律师行业之前曾在南宁市公安局从事过现场勘查及刑事侦破工作并担任领导职务,曾拥有痕迹检验工程师职称,对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检验过程以及公检法机关的办案方式了如指掌,对刑事诉讼和为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程序驾熟就轻,并有着广泛的人脉资源。进入律师行业后,卢律师依据自身特点,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及相关理论研究,有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其擅长办理的案件包括: 经济犯罪案件,如:及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非法集资、税务犯罪案件等; 在办案过程中,卢进超律师养成了严谨、高效的办案风格
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会将材料移交法院审理,因为取保候审是有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临时性非羁押性处理方式。通常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行动自由需要受到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在审判阶段由哪个部门决定取保候审呢?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敲诈勒索未遂是指加害人没有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却已经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行为。敲诈勒索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必须符合3个条件;(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到庭立方网站进行刑事律师咨询
在国际法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相关法律文书的翻译工作,其中诉讼文书就是其一,并且法律诉讼翻译要以真实和准确为基本出发点进行翻译工作。法律诉讼翻译有这么多类,你知道其具体是如何进行分类的吗?大体上我们可将其分为如下七个类型: 1、民事诉讼类:起诉状、反诉书、答辩状、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上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宣告失踪申请书、宣告死亡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再审申诉书; 2、婚姻家庭类:婚前财产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抚养子女协议书、遗赠协议书、遗赠抚养协议书、收养协议书; 3、公司类:各类公司合同、股权转让协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各类规章制度、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人事管理办法、劳动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等; 4、劳动类:劳动合同书、劳务合同书、劳动仲裁申诉书; 5、刑事诉讼类:控告状、刑事自诉状、取保候审申请书、上诉书、再审申诉书; 6、行政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书、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上诉书、行政再审申诉书; 7、经济类: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借款合同、承揽合同、承包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赠与合同、经营合同、合伙协议等。 前一篇:高效的同传翻译,离不开相关资料的辅助 后一篇:校对与审校到底有何区别?
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提起公诉。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案卷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然后向检察院提起起诉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律师是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其职业特点是其他从业人员所无法替代的。第一、是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 第二、可以去拘留所会见被拘留的人员和通信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的措施。在我国,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松原市公安局持续加大对中瑞盛世公司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和追赃挽损力度,现将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截至目前,共计打处犯罪嫌疑人24人,其中刑拘8人,批捕8人,取保候审16人,移送审查起诉14人。 二、在前期追赃挽损的基础上,新增冻结厦门当代集团涉案资金4778万元,追缴赃款269万元,合计5047万元;新增冻结厦门当代股票137200203股,其中轮候冻结12061971股,直接冻结16598232股(价值约4800万元);新增冻结厦华电子上海股票26170000股(轮候);新增扣押厦门当代关联公司欣东联房地产6处房产(价值约2.36亿元);新增冻结大庆华孚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新增冻结肇东大陆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新增扣押车辆1台;通过律师团队民事起诉案件36起。截至目前,共计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价值约7.87亿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四十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