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9日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不服的是xx局作出的《**答复处理意见书》,此**答复是行政机关对**事项的答复和解释,不具有权益性,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故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查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