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保障人民知的权利,落实政府资讯公开制度,执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及档案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特订定本须知。

二、 申请档案应用(阅览、抄录或复制),应事先填具“国立新竹生活美学馆档案应用申请书”向本馆提出申请。

三、 申请案件之准驳,本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补正资料者,自申请人补正之日起算,若驳回申请者,应载明其理由。

四、 本馆于审查应用申请时,如认其不合规定程序或资料不全者,应通知申请人于七日内补正;届期不补正或不能补正者,得驳回申请。

五、 来馆应用档案应携带本馆审核通知书并缴交身份证明文件,向业务承办人办理应用事宜,申请人如为机关团体应由管理人或代理人为之。

六、 本馆档案应用准驳依档案法第十八条、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及其他法令之规定办理。

七、 申请人应用档案,应由业务承办人陪同至本馆档案应用区为之,应用时除应保持档案资料之完整外,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 以其他方法破坏档案或变更档案内容。

(五) 有喧哗或妨碍其他秩序之行为。

八、 档案应用依档案管理局修正施行之“档案阅览抄录复制收费标准”缴交相关费用。

九、 档案应用时如发生第七点所列不得为之情事者,应停止应用;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应移送该管检察机关侦办。

十、 申请人应用完毕后,应将档案原件交还业务承办人点收并领回身份证明文件。

十二、本须知如有未尽事宜,依档案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