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届会议业主委员会为财产管理区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遵守业主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和规章,模范工业主义者履行义务的;
(二)召开业主代表大会报告财产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财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行政法规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财产使用、维护、管理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九)业主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同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未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在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自行终止:
(一)因财产转让或者灭失,不再是所有人;
第四十五委员会终止成员资格的,所有人的档案、印章和其他财产应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所有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