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0日21时30许,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经商量后,携带西瓜刀等工具窜到东莞市寮步镇市民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2时30分许,三被告见被害人何某、刘某行经过,邹某先上前踢击何某臀部,罗某持西瓜刀进行威胁、随后罗某、邹某用木棍殴打何某并威胁何将财物交出来,聂某对何某进行搜身,抢走何某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825元)一块手表(价值10元)和两张银行卡;同时抢走刘某一部索爱手机(价值721元)和现金1.5元。邹等人还威逼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现金1.5元和手表没拿走,得手后邹等三人马上逃离现场,案发后何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即展开追捕,随后在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附近将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抓获归案,当场起回两个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邹某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有期刑的量刑建议。

  彭广志律师,接受被告人邹某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邹某的一审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辩护人对案情有了深入全面的了解。彭广志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

  4、被告人没有殴打被害人,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请求从轻处罚。

  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三月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聂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