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平文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平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8月1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260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平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