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为促进失业之被保险人再就业,得提供就业咨询、推介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
前项业务得由主管机关或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委任或委托其他机关(构)、学校、团体或法人办理。
中央主管机关得于就业保险年度应收保险费百分之十及历年经费执行賸余额度之范围内提拨经费,办理下列事项:
一、被保险人之在职训练。
二、被保险人失业后之职业训练、创业协助及其他促进就业措施。
办理前项各款所定事项之对象、职类、资格条件、项目、方式、期间、给付标准、给付限制、经费管理、运用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所称就业咨询,指提供选择职业、转业或职业训练之资讯与服务、就业促进研习活动或协助工作适应之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