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黄姓女子捡到一只流浪猫,并将浪猫取名为“帽帽”,一起度过了2年的时光。直到某天,1名陈姓女子拿出照片表示,“帽帽”就是她走失的爱猫“Mia”,并控告黄女侵占。士林地检署调查后给予黄女不起诉处分,不过高检以调查不完备为由发还士检,并要求必须“传唤”猫咪出庭“指认”主人。经检方2次侦查后,再次以不起诉处分。

问题一、本件不起诉原因?

答:士林地检署检察官调查后认为,黄女捡到猫时如果要占为己有,不需要照顾9个月才去植入芯片,认定黄女没有侵占意图,以不起诉处分。

问题二、猫咪(动物)在法律上归属?

答:根据民法,动物是人类财产的一部分,属于“物”,因此若是因为宠物遭人伤害而伤心难过,也无法向肇事者寻求慰抚金。

原则上只有当“人”的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遭受不法侵害时,才能请求精神赔偿,因此饲养动物遭到不法侵害,无法律根据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法 中,对于饲养动物遭人“损坏”,则有刑责可罚:

刑法第354条规定:“毁弃、损坏前二条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 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